西安地铁原项目经理受贿获刑:奥凯电缆行贿10万元( 二 )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西安地铁二号线、三号线项目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参与项目投标、物资采购、结算等事项提供帮助,收受贿赂共计13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汤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收受奥凯电缆董事长王某贿赂的犯罪事实已超过追诉时效,不应计入犯罪金额;汤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汤某某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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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奥凯董事长10万元,不再追诉但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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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查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电务分公司承揽西安地铁二、三号线供电系统项目,汤某某为项目部经理。

  2015年元月,厚发商贸法定代表人牟某欲给西安地铁三号线提供扳手等小料,牟某通过西安电务分公司物资部黄某介绍认识汤某某,汤某某答应帮忙,并与厚发商贸签订购销合同。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年底,为感谢汤某某的支持及结清货款,牟某在汤某某办公室,送给汤某某1万元人民币;2016年中秋节,牟某为感谢汤某某在供货和结清货款上的关照,牟某在西安市环路边汤某某驾驶的帕萨特汽车上,送给汤某某1万元人民币;2017年春节后,为感谢汤某某对西安厚发商贸有限公司的支持和关照,牟某在地铁项目部汤某某的办公室,送给汤某某1万元人民币。汤某某将上述3万元人民币,用于日常消费。

  不过,关于西安检察院指控汤某某的第一起犯罪细节,即汤某某收受供货商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10万元的具体时间及过程,该判决书并未载明。

  该判决书显示,对辩护人关于汤某某第一起受贿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再追诉,建议对汤某某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西安中院认为,汤某某收受奥凯公司10万元贿赂的行为,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追诉期为五年,其收受厚发商贸3万元贿赂的行为发生的时间与前次受贿行为间隔已超过五年,因此汤某某收受奥凯公司10万元贿赂的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不再追诉。虽不再追诉,但受贿所得赃款,依法应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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