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为泄愤篡改公司宣传信息结果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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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离职员工为泄愤篡改公司宣传信息结果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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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把老东家的宣传信息改成了另一家公司,原来只是为了泄愤,结果这名离职的员工成了被告。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优某机械公司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机电设备技术的研发、制造、加工、销售等。厚某机械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经营范围包括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的制造、加工、销售等。厚某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康某原系优某机械公司的员工,于2017年4月离职。康某在优某机械公司工作期间用自己的手机号在某网站上进行了免费注册,为优某机械公司发布了公司简介、产品分类介绍等图文信息,图文资料上均有优某机械公司字样。康某离职后,将为优某机械公司发布的信息中的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改为厚某机械公司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并将联系人、电话等改成了康某的名字及电话,其余产品介绍、图片内容未作修改。优某机械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向张家港市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后优某机械公司将厚某机械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厚某机械公司认为康某是因为原告少付了其一个月的工资,为了泄愤才实施了上述行为,其成立公司后发现没有生产能力,并未实际经营。
法院经审理认为,厚某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康某将内容为宣传原告公司、产品的网页的公司名称、联系人均改成了厚某机械公司,但网页上的产品照片等均仍有原告公司字样,该行为易使公众误以为厚某机械公司销售的系原告公司产品、与原告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厚某机械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官点评: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字、企业名称、网页等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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