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玄武“靓蛙馆”饭店违规收取餐具费遭投诉( 三 )

  消法规定

  餐厅只提供或误导、强制消费者使用收费餐具属违规行为

采访人员了解到,2017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明确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明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数量和规格。未事先明示告知的,不得收取费用。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经营者,应当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

依据该条款,商家提供收费餐具并不违规,但只提供收费餐具,没有免费餐具,或者在消费者使用收费餐具前没有明确提醒告知消费者,两种情况都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消费者去饭店用餐肯定要用餐具,如果饭店不提供免费餐具,那就是等于强迫消费者购买餐具的使用权。消法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如果饭店只提供收费餐具,就是侵害消费者的选择权,就是强买强卖。

  消费者可以拒付餐具费

  并现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采访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餐饮经营者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是对企业的随附义务进行二次销售,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此外,根据餐饮行业卫生方面的相关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餐馆必须提供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卫生餐具,不得误导、强制消费者使用收费餐具。而且,收费餐具应当明码标价,并事先向消费者告知,如果餐馆没有提示,消费者可以拒付,并现场拨打12315,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这名工作人员介绍说。(张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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