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刊文:不能任由高铁霸座闹剧反复上演( 二 )

一张火车票就是一份铁路运输合同。霸座首先违反合同法,不听劝导继续霸占,继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轻者罚款,重者拘留。

火车票是铁路企业与乘客之间的合同,对双方均具约束力。这起事件,乘务人员劝说“霸座女”无效,遂安排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霸座乘客到隔壁车厢就座。列车方并未遵守合同约定,这顶多算个补救措施。庆幸的是,被霸座乘客保持了克制,否则难以避免更大纠纷。如果列车上没有空余座位,如果被霸座乘客坚持要求坐到自己座位上,列车方并未能维护乘车秩序,不能提供应有的乘车服务,同样违反合同约定,违反合同法。

强调这一点,只是想说明“霸座女”持续霸座行为不仅自己违法,还导致铁路企业“被违法”。那么,列车方只能任由“霸座女”持续违法吗?运营秩序被持续破坏吗?难道就束手无策吗?其实,这些问题正是公众关注霸座事件的焦点。有网友指出,乘务人员能否采取硬性约束措施?有律师指出,铁路已经改制成企业,没有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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