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环境应赔尽赔!江苏将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三 )

  《方案》一大亮点是政府部门分工明确。《方案》中最长的一段就是确定各部门分工的,可以说各单位是“看到图纸好施工”。《方案》明确了省环保、国土、住建、水利、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7个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的职责,同时,财政、法院、检察院、卫计委、法制办等其它职能部门的工作也都一目了然。“《方案》让我们未来的工作有了清晰的路径和方向。”省农委相关负责人说,省农委负责办理农业生物资源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并指导设区市开展农业生物资源损害赔偿工作。

  值得关注的是,《方案》明确,省、设区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涉法涉诉问题。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及相关法制保障工作。“这样的做法是江苏独创!”贺震说,法制工作部门的参与可以更好地把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涉法涉诉问题,避免相关部门工作中出现违法现象。

  确保生态赔偿“落地有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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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提出,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启动赔偿磋商程序。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为确保生态赔偿落地有声,《方案》明确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在组织保障方面,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和案例实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省和设区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并指导本系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业务工作。在财力保障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贺震介绍,为了加强考核监督,《方案》将各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纳入省环保督察内容。省、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地各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此外,江苏还将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案件审理、修复实施的全过程监督,确保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予以责任追究。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结果、赔偿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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