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环境应赔尽赔!江苏将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二 )

  这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典型案例。去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过去两年多的试点中,江苏诸多探索都被国家层面吸纳。9月12日,江苏方案公布,该方案在全国方案的基础上,充分吸收了试点期间的经验成果,结合江苏实际情况制定。

  《方案》明确,以下3种情形将被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一旦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谁有赔偿义务?谁有索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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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确定了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贺震介绍:“‘应赔尽赔’是指该赔的要素一定要赔全。比如安徽海德案件中涉及到的5482.85万元,就包含了赔偿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费用。只有做到‘应赔尽赔’,才能让环境违法企业付出应有代价,不再铤而走险。”

  在赔偿权利人方面,2017年1月发布的《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省政府是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此次《方案》则将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扩大至市地级政府。《方案》规定,省政府、设区市政府是江苏省、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相关人士解释,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在市地级层面,为了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效率,有必要对赔偿权利人进行扩大。

  高规格推进,各单位“看到图纸好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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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我省高规格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贺震介绍,江苏由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同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还是2018年省领导重点联系的改革任务之一,高度重视表明了江苏守护蓝天碧水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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