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企业违法外包快递业务 应承担快递侵权责任( 二 )

【法官点评】

快递行业属市场准入行业,快递企业违法外包无效

外卖快递员、邮件快递员已成为社会生产和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但相关人员在送快递时的交通违法行为近年来频频发生。有的快递企业为了规避用工风险而采用加盟的方式将该风险转嫁给被加盟方,导致我们在街头上看到的虽然是穿着有某某快递公司统一标识的快递员,但实际上他真正的“老板”很有可能并非该快递公司。这种加盟经营的方式,一方面不仅使得快递员队伍缺乏统一正规有效的管理;另一面,一旦快递员在从事快递业务时发生侵权行为,因非法加盟方赔付保障机制和赔付能力均缺乏,受害者将落得人财两空的境地。

因此,有关法律法规对于经营快递业务的主体在准入、加盟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由此可见,个人和未取得有关资质的企业均不得经营或加盟快递业务,将快递业务以加盟方式外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或企业的“加盟协议”因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该案中,快递公司将其在顾山镇的快递业务以加盟方式外包给张某的加盟协议因违反法律而无效,快递公司应为李某的用工主体,故李某在履行职务时侵权的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快递公司承担。该案判决不仅彰显了邮政行业立法的目的,也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快递市场,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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