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企业违法外包快递业务 应承担快递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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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企业违法外包快递业务 应承担快递侵权责任

本文标题:快递企业违法外包快递业务 应承担快递侵权责任

江阴某快递公司(以下简称快递公司)负责经营国内某较为知名的快递公司在江阴范围内的快递业务。因自身需要,快递公司将其在江阴市顾山镇范围内的快件揽收和派送业务外包给了自然人张某,还与张某签订书面加盟协议,约定张某可以快递公司的名义在顾山镇内揽件和派件,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有关风险由张某自负。

张某雇了李某作为他的快递员从事快递业务。2015年6月,李某在驾车送快递时由于开车门未注意观察,使得车门撞到从一旁经过的陆某,陆某随即倒地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陆某受伤后经住院治疗终结,因双方就赔偿金额40余万元无法达成一致,陆某便将快递公司、张某、李某及李某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等起诉到了江阴法院。

庭审中,快递公司称,其与张某系加盟关系,李某是张某雇佣的快递员,故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陆某超出保险范围的应由快递员李某一方承担的损失17万余元,应由快递公司予以赔偿。理由为:1、快递公司将固定区域内的快递业务交由个人经营的行为,不仅与邮政法律法规相悖,也涉嫌规避有关业务风险;2、邮政法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对其从业人员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快递公司显然未尽好其对于李某的监管和职业道德教育义务;3、快递公司才是该案事发时李某所从事快递业务的合法主体。快递行业属于市场准入行业,张某与李某均为个人,均不具有从事快递业务的资质,而快递公司属于正规注册的取得有关许可的快递企业,快递公司才是李某事发时的合法用工主体;4、快递公司承担责任符合我国邮政法立法目的。邮政法立法目的为“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该案中,明确由快递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不仅能督促有关快递公司及时加强快递业务的合法合规经营,更是维护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秩序的需要。

快递公司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无锡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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