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爆炸导致男子身亡 燃气公司终赔32万元( 二 )

由于张永海一家人租住的房屋期限为2015年3月8日至9月8日,租住前一天张永海在液化气公司告开户,租赁液化气钢瓶。其间也有液化气公司告上门送气的记录,后期煤气灶与皮管连接处发生爆炸,造成其受伤。在交付房屋时,厨房内没有燃气灶和相关管线。因此,房东李兵认为自己不担责任。

栖霞法院认为,根据两人签订的合同,房东当时提供的屋内附属设施,并无燃气灶具。因此,对于张永海的家人要求房东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而液化气公司告作为燃气经营企业,在对用户提供供气服务过程中既要保证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供气,也要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检查。《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计量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器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根据消防部门对事故现场制作的现场勘验显示,燃气灶具和钢瓶连接的皮管油污较重,由此可见,房屋内的皮管油污较重,液化气公司告作为经营企业,对此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提醒张永海注意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提醒燃气用户进行整改,但是液化气公司告并未尽到相关的义务,所以液化气公司告对其受伤进而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根据液化气公司告供气时间、事故发生时间以及查明的其他事实,法院酌定液化气公司告承担35%的赔偿责任,燃气公司应赔偿原告3214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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