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集中宣判7起污染环境案 被告人依法受严惩( 二 )

2017年期间,黄某在吴中区郭巷街道其经营的金刚石加工厂内,进行金刚石加工和销售。生产过程含有电镀加工,所产生含镍废水排入车间内水池后,通过管道排放至城市污水管网,废水最终排入外环境。

经有关部门检测,车间内水池积水中,重金属镍的含量超过国家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749倍。车间外污水口中重金属镍含量超标46.4倍;厂房东北侧污水井内监测出镍含量超标161倍。

去年10月16日,环保部门接举报后,对该作坊进行检查。同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联合到该作坊进行调查。民警对黄某在现场进行调查询问。此案于去年11月30日立案。同年12月4日,黄某被民警传唤至郭巷派出所进行讯问,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昨天,姑苏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高浓度重金属废水排入天井内

六价铬含量超过国标7319倍

在法院审理的刘某污染环境一案中,被告人刘某于去年9月至今年3月期间,租用本市三间房间,无证进行电镀铬作业。生产中产生的含有六价铬的电镀废水未经处理,就被刘某擅自抽排到作坊外的天井内,作坊内外均无防渗漏措施,由此造成周边环境被严重污染。

经检测,电镀槽下方水坑内废水六价铬含量为732mg/L,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7319倍。露天小天井排口废水六价铬含量为55mg/L,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549倍。案发后,刘某于今年5月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他主动承担加工点内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费用人民币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排放的废水中六价铬浓度,远远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的入刑标准,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不予宣告缓刑。据此,法院昨天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四年受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74件

七成以上为小作坊非法排污

“法院审理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最多的就是小作坊非法排污。”姑苏法院历史文化和环境保护审判庭副庭长陈勇告诉采访人员,自2013年“三审合一”以来的四年时间里,该法院共受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74件129人,审结55件101人。在上述刑事案件中,以无证无照的小作坊从业人员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污染环境的情况居多,涉及电镀、金属蚀刻加工、线路板加工等行业。由此造成的严重环境污染,对普通居民的生活环境存有不可逆转的损害。据不完全统计,该院共受理小作坊非法排污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53件68人,占该院受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数的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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