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小编提示您:本篇文章标题是《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本文由热心网友[人事科长文] 投稿。

本文标题: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侦查认定事实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一)涉案人员情况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二)认定主要事实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推荐阅读
- 肖鹤云|开端结局番外:警方揭开谜底,肖鹤云李诗情演习,陶映红出现异常
- 肖战|《江苏警方》评价肖战新剧表现,大体上可圈可点,也要看到不足
- 李靓蕾|李靓蕾发布声明,声称不会自杀,被警方密切关注
- 手表|江诗丹顿一折甩卖?警方破获销售假冒名表案
- 李靓蕾|王力宏方喊话李靓蕾:有证据请直接告!警方证实接到李靓蕾的电话
- By2|正面开撕!BY2反击李靓蕾:警方21天了都没有等到你的证据
- 顾一野|BY2孙雨正式起诉李靓蕾造谣!喊话李靓蕾提供证据:请配合警方
- 李靓蕾|反击开始!By2方喊话李靓蕾:请你配合警方的刑事调查与追究
- 西安|西安公安通报微信群馒头涨价一事:对涉事者分别处行政拘留七日
- 龚俊|佟丽娅事件:通报已逮捕2男1女,快速破案非女明星而是保护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