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载货物起火损失惨重 车损险不含自燃险遭拒赔( 二 )

【法官点评】

保险条款中,自燃不属于火灾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保险车辆起火原因性质的判断。就事故本身来讲,保险车辆在时间和空间上产生失去控制的灾害性燃烧,应属于通常意义上的火灾。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保险责任范围进行了明确约定,且保险公司已就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等内容进行了提示说明,故对于保险责任范围中关于“火灾”“自燃”的定义,应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保险条款中,对火灾进行了限缩性定义,将自燃这种起火情形排除在火灾之外,并且将保险车辆所载货物与保险车辆视为一个整体,车载货物自燃亦属于保险车辆自燃,故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自燃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属小概率事件,所以很多车主不选择投保自燃险,但一旦发生自燃,损失会相当惨重,尤其是该案这种运输危险品的车辆,车内装载易燃易爆物品,更应投保自燃险,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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