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好友挖墙脚 昆山一男子泄愤故意杀人被判刑( 二 )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洋故意杀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高洋已着手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洋对被害人王鹏、小杨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高洋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官表示,本案被告人高洋为泄一己之愤,事先经预谋并准备尖刀、斧头等作案工具,当众持刀杀人,其行为不可谓不恶劣,后果不可谓不严重。究其根本原因,还是没有理性对待感情问题,更没有多从自身找原因,正确看待感情上的变化,而是以一种自私残忍的违法犯罪行为化解心中的“心结”,最终遭受的必定是情理法的多重惩罚。(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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