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台新规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出租房产(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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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收益归谁?

那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的房租收益归谁呢?

办法指出,该房产出租收益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行政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房产出租收益,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缴入市国库。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房产出租收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房产出租收益上缴财政后,支出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行政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收益,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单位支出预算; 已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收益应当作为收入来源编制预算,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安排支出; 未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需使用房产出租收益的,由其主管部门在部门预算中安排支出; 无法通过主管部门预算安排的,由单位申请,编制单项预算,安排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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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形不得出租

办法中还明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二)属于违法建筑;(三)产权不清,存在产权纠纷;(四)未取得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五)其他禁止出租的情形。

同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过程中不得有这6种行为:(一)未经审批,擅自出租房产;(二)未按规定程序招租;(三)收取的租金不及时上缴财政;(四)擅自降低或减免合同约定的租金;(五)隐瞒、坐支、滞留、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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