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台新规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出租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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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新规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出租房产

本文标题:南京出台新规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出租房产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南京出台新规:今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出租房产)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8月2日,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公布《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根据办法,今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对外出租,应履行单位集体决策程序,制订出租方案,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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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出租

如何审批?

办法中规定,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审批程序是:纳入集中统一管理房产的出租,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纳入集中统一管理房产的出租,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 下属事业单位的房产出租,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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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年限有约束

办法中还强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确定承租对象。

招租底价应根据周边房产出租市场价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得有明确指向性,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采取非公开方式招租。租金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中介机构评估价。

同时办法明确,房产出租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用于商业经营的不超过5年。房屋存在以租赁代维修、以租赁代保护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延长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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