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9千多美元 发卡银行承担全部损失( 二 )

2017年3月17日9时35分,该银行卡授权金额为2882.31美元在境外消费成功,产生的人民币购汇金额为19934.63元;9时37分授权金额为3992.14美元、2101.13美元在境外消费成功,对应的人民币购汇金额分别为27610.44元、14531.84元。2017年3月19日9时35分许,授权金额为15美元、35美元在境外消费成功,产生的人民币购汇金额分别为103.81元、242.22元,上述金额合计62422.94元。

法院判决:发卡银行承担全部损失

郭先生认为上述几笔交易均非系本人操作,且本人发现盗刷后,也向银行反馈并挂失,自己已经尽了所有能力避免损失,而银行卡仍然被盗刷成功,发卡银行应当承担全部损失,双方协商无果后,郭先生将发卡银行诉至睢宁法院。

庭审中,被告银行抗辩称,该案涉及刑民交叉,应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处理。其次,银行查明该张银行卡曾于2014年4月因持卡人保管不善丢失,持卡人具有一定的过错,且郭先生是该银行卡密码唯一知情人,银行无从知晓。银行还认为,即使认定为伪卡交易,但银行自第一笔交易时已经短信通知持卡人,郭先生未第一时间采取挂失支付等措施,致其损失继续扩大,故对该损失应当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先生将货币存入银行后,银行取得了货币的所有权,郭先生有权要求银行提供取款、转账、结算等服务,郭先生与银行之间的纠纷系违约纠纷,盗刷人侵犯的财产为银行所有,系侵权纠纷,二者系不同法律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其防范风险的能力均高于持卡人,其应当采取足够的措施来保证储户资金的安全。被告银行应当就其本身不存在过错及密码泄露系郭先生自身行为而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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