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马湖有人电鱼 非法捕捞6000多斤( 二 )

损失按照直接渔业资源致死量3倍计算

据了解,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在立案当天,就对6名原本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全部逮捕。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上述6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渔业资源已受损,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对6名被告人提起公诉的同时,又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6名被告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赔偿渔业资源损失。

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姚某、李某非法捕捞的175.1公斤渔获物价值人民币2040元,经评估,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量应按照直接渔业资源致死量的3倍计算,即525.3公斤,价值人民币6120元;被告人胡某、李某某非法捕捞的2835.4公斤渔获物价值人民币6805元,经评估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量为8506.2公斤,价值人民币20415元;被告人李某文、孙某非法捕捞的90公斤渔获物价值人民币540元,经评估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量为270公斤,价值人民币1620元。

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 并缴纳渔业资源修复金

庭审过程中,6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悔罪,愿意缴纳渔业资源修复金。法院经审理认为,电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禁用的捕捞方法,属于不分鱼类品种、大小的灭绝性捕捞行为。电鱼的破坏力类同于严重的水域污染事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此外,电鱼极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法院认为,6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骆马湖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当庭宣判6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不等刑期,没收作案工具,并判令6名被告人连带缴纳渔业资源修复金1620元至20415元不等。

庭审结束后,江苏省骆马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利用6名被告人缴纳的修复金购买了160万尾滤食性鲢鳙鱼,在渔民代表、渔业执法人员、陪审员等见证下放流骆马湖,以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改善和净化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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