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女方索要“房租”并要求男方搬出房屋( 二 )

2018年6月,江宁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

紫金山采访人员了解到,在庭审中,李女士对老张的房屋使用费标准从3000元变更为了2600元每月。

法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此外,由于李女士是地下车库的合法使用权人,因此,李女士有权要求老张搬出房屋及地下车库,并要求其支付房屋使用费。

而关于房租费,法院认为,双方于2016年8月离婚后,又以复婚为目的,共同生活在该房屋,直到2017年5月,李女士才明确要求老张搬离,因此,结合接警记录,老张支付李女士房屋使用费的时间应当从2017年6月1日算起。

另外,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标准,法院查明,自2017年至今,该小区同等面积的一楼房屋月租金在2800至3100元之间。双方产生矛盾后,结合小区同等楼层租金,以及老张只住其中一间,与李女士共同使用了该房屋的事实,法院酌定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标准为每月1300元。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老张20日内搬出房屋及地下车库,并按照1300元每月的标准,给付李女士“房租”。

对于李女士要求自己搬出去,老张表示,房屋是自己婚前所买,当初为了给李女士落户,受李女士欺骗才将房屋落户到她名下。此外,对于法院2016年所作出的“离婚判决书确认房屋归李女士所有“的判决,老张不服,现已申请立案再审,以争取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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