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翻越站台致死案"宣判 法院认定铁路部门无责( 三 )

15时43分,D3026/7次列车沿21站台,以每小时约37公里的速度驶入车站。在列车驶近时,杨耀由22站台跃下,并进入轨道线路,横穿线路奔向21站台。

车站工作人员发现后,向他大声示警。列车值乘司机也“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并鸣笛示警”,数据显示,列车速度急速下降。此时杨耀横向穿越轨道,在列车车头前,努力向21站台攀爬,未能成功爬上站台。

关于铁路部门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与警示义务,法院认为,在事故发生前,杨耀所处区域较为宽敞,在站台滞留时无任何异常举动,也未向铁路工作人员求助,其跃下站台,事发突然并无前兆。

站台值班人员在发现有人横穿线路后,奔跑过去并喝止。“本案情况属突发事件,无法预见并提前阻止。在地面有警示标识、站台有广播提示、站台侧面有提示、站台有人值班的情况下,车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与警示的义务。”

对于铁路部门在事发后的处置问题,法院认为,事发时列车已及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事故现场示意图显示,杨耀的背包及手机,位于合宁高铁K304+128米处,机车停车于高铁K304+163米处,距正常机车停车位93米。当次列车自重及载客重量约为400吨,质量巨大,惯性大。

法院认定,杨耀跃下站台横穿线路时,距列车车头仅有几米,司机紧急制动,将时速30余公里的列车向前行驶35米后完全停稳,属合理距离。

事故发生后,15时44分,南京市急救中心接到车站工作人员电话,急救人员于21分钟后到达;15时45分,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站派出所接到车站工作人员报警,并于4分钟后到达。

处警人员于15时53分拨打“119”消防电话,消防人员于16分钟到达现场,并制定破拆方案,于17时50分将杨耀移出站台。据此,法院表示,铁路方面在事故发生后,已尽其所能,所采取的应急救助措施并无不当。

“死者不顾警示擅闯危险区域”

对于铁路方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杨耀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过高等教育,具备预测损害发生的能力,对于损害结果也具备预防和控制能力,其只要遵守相关规则,就不致发生本次事故。

鉴于车站已采取充分的警示与安保措施,并给予行人在车站内的各项通行权利。法院认为,杨耀未经许可、不顾警示擅自闯入危险区域,事实上是“对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是一种漠视和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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