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一纪委书记“贪污”入狱喊冤15年?法院回应( 二 )

  1998年,扬州市汤汪乡在辖区内建设连运农贸市场,该项工作由时任汤汪乡副乡长的被告人祝士成分管。1999年5月,由祝士成经手向扬州市汤汪乡放在土管所的财政帐户上借款2万元人民币,同年年底,该款项经汤汪乡乡长俞某某批准,转为拨款3万元,并由会计刘某某补给祝士成现金1万元,祝士成隐瞒了该事实并于2000年2月谎称承建连运农贸市场大棚建设的邵某某急需工程款,指使连运农贸市场出具向土管所借款2万元的借据,并由农贸市场经理汪某将借据转交祝士成,2001年5月祝士成再次采用欺骗手段,谎称向土管所所借的2万元急需归还,指使农贸市场再出具一张向汤汪乡创建办的借据用以冲抵2000年2月向土管所所借的款项。后祝士成凭连运农贸市场打给创建办的借据向乡创建办领取现金2万元。上述由祝士成经手的5万元人民币除2万元用于支付邵某某工程款,其余3万元被祝士成占为己有。

  扬州中院二审裁定、申诉审查认定事实与原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后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祝士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祝士成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及裁定应予维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的《通知书》认为祝士成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未发现“拟改判祝士成无罪”的审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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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中院通报称,祝士成因不服终审判决,向扬州市人大常委会信访,时任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阶平及内司委相关领导将祝士成的信访件批转至扬州中院。其间,祝士成亦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于2006年2月23日立案后,由审判监督庭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合议庭经阅卷、询问相关证人及查阅相关证据后,合议庭讨论形成“驳回申诉,维持原判”的意见。2006年12月26日,中院向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阶平及内司委相关领导通报该案处理意见。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扬州中院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合议庭研究后决定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2007年1月23日,扬州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决和裁定。2007年3月21日,该院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相关领导通报了“驳回申诉,维持原判”的审查结论,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相关领导表示尊重法院依法处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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