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一纪委书记“贪污”入狱喊冤15年?法院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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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一纪委书记“贪污”入狱喊冤15年?法院回应

  近日一媒体采写的《纪委书记因“贪污”入狱喊冤15年法院曾“拟改判无罪”又“反水”》一文引起舆论关注,在对报道中反映的有关情况组织调查后,该案二审法院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作出回应,称该案经过四级法院,扬州广陵区原纪委书记祝士成皆被认定为犯贪污罪,且并未发现媒体报道所述祝士成持有的“拟对本案提起再审,改判祝士成无罪”的“审理报告”。

  层层上诉四级法院皆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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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中院通报称,2002年12月31日,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扬州广陵区原纪委书记祝士成犯贪污罪一案,于2003年4月30日作出(2003)广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祝士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祝士成不服,提出上诉。扬州中院于2003年8月15日作出(2003)扬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祝士成不服,提出申诉。

  扬州中院立案审查,于2007年2月12日作出(2006)扬刑二监字第00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维持原刑事判决和裁定。祝士成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于2011年6月3日作出(2011)苏刑监字第09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维持原刑事判决和裁定。后祝士成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09)刑监字复00266-1号《通知书》,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1993年8月,被告人祝士成在参与扬州市汤汪乡丁长村与扬州市交通能源实业总公司洽谈运河西岸土地租赁事宜过程中,利用担任扬州市汤汪乡土管所所长的便利,与副所长杨某某相互勾结,指使交通能源总公司将本应给土管所的4万元人民币汇至丁长村帐户上,由祝士成、杨某某及丁长村支部书记王某某三人口头约定土管所、丁长村各得2万元,后祝士成与杨某某共同侵吞了土管所存放在丁长村款项中的1万元,其中,祝士成分得人民币5千元。同年底,祝士成又侵吞了该笔款项中的人民币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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