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城售楼人员误将购房者认成小偷 造成名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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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锡城售楼人员误将购房者认成小偷 造成名誉损害
汪某某带着家人去锡山区某售楼处签购房合同时,工作人员马某某指责他偷了她的手机,随后汪某某被民警带至派出所调查。事发当天在售楼处及派出所均有人对此事议论纷纷,汪某某的名誉受损,工作和生活受到较大影响,于是汪某某将马某某诉至法院。近日,法院审理了此案。
去购房却成了“小偷”,还有“目击者”
去年9月7日下午3时许,汪某某与家人一同至锡山区某售楼处办理购房及交费手续,在洽谈时汪某某及家人坐在1号桌边,汪某某的姐姐将一只白色华为手机放在桌上后离开,之后汪某某将白色华为手机拿起又放下,不久拿起后离开。在汪某某办理购房事宜过程中,售楼处工作人员马某某发现其有一部白色手机壳的黑色苹果6S手机不见了,并认为是在1号桌上丢失的,遂到谈判桌上寻找。经马某某询问,售楼处另一名购房人刘某某称看到一名穿白绿条纹T恤男子从1号桌上拿走了一只白色手机壳的苹果手机。马某某按此特征在交费处找到汪某某,询问是否拿走了手机并称有人看见了。汪某某当即否认,并要求马某某查看监控视频,马某某借用同事的手机拍下部分监控视频出示给汪某某,汪某某要求报警,于是马某某于下午4点28分报警。
当日正值楼盘集中签约日,事发当时售楼处约有百人在场。派出所出警后在售楼处简单了解了事情经过,就将汪某某等人带至派出所调查。当日,派出所对马某某制作了报案笔录,对汪某某制作了讯问笔录,对刘某某、汪某某的姐姐和母亲制作了询问笔录。
误将形似手机认成自己的,损害了他人名誉
次日凌晨,派出所将汪某某释放。下午,派出所调取了售楼处的全部监控视频,马某某在查看了全部监控视频后认为其手机应该是丢在厕所里了,并不是汪某某拿的,其误将1号桌上的手机认成自己的手机,并表示愿向汪某某道歉。后经法院向该案承办警官核实,马某某并未在派出所向汪某某道歉。审理中汪某某要求追加刘某某为被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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