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AI时代的著作权之困( 四 )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从学术角度看,是否应该承认AI作品的著作权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但在实践当中,人们似乎已经摸索出了一些做法 。例如,在2017年时,北京联合出版社出版了一部题为《阳光失了玻璃窗》的诗集 。不同于一般的诗集,它完全是由微软的AI“微软小冰”生成的 。因此,在这部作品的封面上,就把“小冰”署为了作者 。但与此同时,与本书相关的其他著作权则归属于开发小冰、并用小冰生成这些诗歌的团队所有 。容易看出,这种做法实际上是类似于上面第二类专家的观点 。
4、两个现实案例
由于对于上述的各种理论问题人们都很难达成共识,因此关于AI生成物是否可以有著作权,以及其著作权归属等问题都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AI技术的迅速发展,这种争议早已超出了理论的范畴,进入了实践领域 。例如,在中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就出现了两个结果完全相反的判例:
一个判例是“菲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菲林律所)诉北京百度案” 。在该案中,菲林律所根据在“威科先行”数据库设置相应检索条件后生成的分析报告整理了含有多张数据分析图和文字的文章并上传于其微信公众号上 。不久后,菲林律所在百度经营的平台上发现了该文章,并发现这篇文章删除了署名和部分内容 。据此,菲林律所以百度侵犯著作权为由,将百度告上了法院 。在后来的判决中,法院认为数据库软件自动生成的相关内容是基于数据差异产生而不是由于创作,因此不具有作品独创性特征 。虽然分析报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作品应该是由自然人创作完成的,因此该报告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不是作品,当然也就没有著作权 。据此,法院对菲林律所的诉求不予支持 。
另一个案例是“腾讯诉盈讯案” 。在该案中,腾讯用其研发的智能写作辅助软件Dreamwriter创作完成了一篇新闻稿,并在腾讯证券网站上首次发表 。在文章末尾,注明了“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 。在文章发布的当天,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就直接复制该文,并在旗下的网贷之家网站发布 。腾讯方面认为,盈讯的行为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权,由此提起了诉讼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其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也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涉案文章应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享有著作权 。由此,被告盈讯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直接复制文章并发布,已经构成了对腾讯著作权的侵犯 。
对比以上两个判例,不难发现这两者的案情类似,但法院做出的判决结果却正好相反 。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官对于同样问题的理解还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别 。可以想见,随着生成式AI的兴起,类似的案例将有可能出现暴增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及时在相关问题上形成一种共识,将有可能在实践中引发混乱 。这不仅会让企业的合规和法律成本大幅增加,而且也可能阻碍生成式AI的健康发展 。
关于生成式AI著作权问题的一些思考
那么,在生成式AI爆发的时代,我们应该如何应对由此产生的各种著作权问题呢?在我看来,面对创作工具、创作方法的如此巨变,固守既有的法律文本,试图从对法律中字词的解释来找出应对的方法可能无异于刻舟求剑 。相比之下,回归著作权的本质,从更为宏观、更为动态的角度来对其进行思考或许是更为可取的 。
著作权存在的意义究竟是什么呢?从根本上讲,它是为了维护人们的创作热情 。如果我们不对创作者的相关权利进行一定的保护,那么就没有人会再进行创作,同时也没有人可以享受到具有创意的作品 。但是,这种保护并不是无限度的,否则这就可能限制作品的传播 。因此,如果我们用一种经济学的观点来审时著作权问题的话,那么它的本质就是一种激励和传播之间的权衡(trade-off) 。
让我们想象一种理想的情况:假设世界上不存在交易成本,或者交易成本足够低的时候,所有希望使用作品的人和作品的著作权人之间可以自由议价,那么根据经济学上著名的科斯定理,让谁拥有著作权都可以让这部著作的使用状况达到社会最优的水平 。这一点很容易验证:比如,假设有作者不希望自己的作品被复制,并认为这会给他带来价值100元的伤害;而某人则认为复制作品可以给他带来价值80元的收益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最优的配置就要求作品不被复制 。假设我们将权利分配给作者,承认他有权禁止别人复制自己的作品,那么很显然社会最优配置自然可以实现 。但如果我们将权利分配给试图使用作品的人呢?在这种情况下,作者为了阻挡他复制作品,就会给他80元的费用,让他打消这个想法 。最终,配置状况依然可以达到社会最优状态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