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普惠制 普惠制产地证有哪些国家( 三 )


Q5:普惠制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有何好处
普惠制不是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优惠 , 更不是发达国家成员给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恩惠 。因为最惠国待遇本身对发展中国家成员而言是不公平的 。但普惠制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优惠”是十分有限的 , 而且这种“优惠”还附有众多的例外、前提和条件 。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给予关税优惠的待遇 , 其主要特点是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 。
普惠制存在严重的局限性:
第一 , 普惠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 给惠国即发达国家成员没有一定要承担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待遇的法律上的义务 。发展中国家成员也不能因发达国家成员未给予其普遍优惠待遇而采取任何法律上或外交上的行动 。
第二 , 普惠制中包含有非常详细、全面的保护措施 , 而且这些保护措施在实施时难以把握 , 全凭发达国家成员认定 。如前述的例外条款、预定限额、竞争需求标准、“毕业条款”等 , 发达国家成员可以以此为借口取消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普遍优惠待遇 。因此 , 普惠制是很不稳定的 。
第三 , 由于发达国家独立决定给予哪些发展中国家普惠制待遇、给予发展中成员哪些产品优惠、优惠的程度等 , 这样就造成了缺乏稳定性或者是条件相当的苛刻 。发达成员做这样的单方面决定时 , 发展中成员受惠国没有任何发言权 , 从程序上来讲也是不公平的 。
第四 , 受惠产品、直运规则和原产地规则等方面的严格规定和限制 。发达国家成员将发展中国家成员出口商品中的主要产品纺织品、皮革制品和农产加工品等排斥在普惠制的范围外 , 加上直运规则、原产地规则等 , 在很大程度上缩小了发展中国家成员享受普惠制待遇的产品范围 。
总之 , 普惠制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利益是微弱且分布不均衡的 。普惠制实施的情况并不理想 , 其公平性难以保障 。
拓展资料:
普惠制
普惠制 , 即普遍优惠制 , 简称GSP , 是一种关税制度 , 是指工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 , 非歧视的 , 非互惠的关税制度 。
基本原则
普遍的——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 。
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的、无例外的享受普惠制待遇 。
非互惠的——即非对等的 , 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做出特别的关税减让 , 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给予同等待遇 。
Q6:名词解释:普惠制
普惠制(GSP)全称普遍优惠制 , 是一种关税制度 , 是发达国家(给惠国)对从发展中国家(受惠国)进口某些适合的产品时给予减免或免税的优惠待遇 , 是世界上32个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给予的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优惠关税 , 是在最惠国关税基础上进一步减税以至免税的一种特惠关税 。这项政策有利于帮助受惠国增加出口 , 促进工业化和经济发展 。普惠制的产生
二次大战后 , 新独立国家经济脆弱 , 难以打破关税壁垒 , 贸易逆差巨大 , 负债累累 。它们虽然大都参加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 , 在关税上与发达国家享受同样最惠国待遇 , 但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公平 , 在水平不同国家之间实际上是不公平的 。1964年联合国贸发会议举行第一届会议 , 77个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给予更优惠的关税待遇 。经多次磋商 , 1968年3月第二届贸发会议通过了《对发展中国家出口至发达国家的制成品及半制成品予以优惠进口或免税进口》的决议,确定了普惠制的原则、目标和实施期限 , 并成立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 。但是 , 发达国家不愿执行统一的普惠制,1970年10月决定由各发达国家制定自己的给惠方案 , 每个方案有效期10年 。1971年欧洲经济共同体率先实施普惠制方案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 , 目前已得到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丹麦、希腊、葡萄牙、西班牙、日本、挪威、新西兰、澳大利亚、瑞士、瑞典、芬兰、奥地利、加拿大和波兰等22个国家实行的普惠制待遇 。普惠制的原则、目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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