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解析( 五 )


24. 合同无效的损害赔偿在性质上是缔约过失赔偿,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和方法 。
解析: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是基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由磋商进入缔结合同过程中的过失行为造成的 。一方当事人基于对他方的信赖进行的准备工作、支付相应费用,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作为该方当事人所受损失是由于缔约过程中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其基于缔约过失责任提出赔偿请求,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过程 。
25. 无效合同一方实施恶性违法行为的,无权要求赔偿损失 。
解析: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须以受偿方无恶性违法行为,即非故意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条件 。也就是说,实施恶性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受偿权,若双方均有恶性违法行为,则双方当事人均无受偿权 。但是,对无效合同而言,一方当事人的恶性违法行为并不影响无过错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受偿权 。
26. 无效合同所发生的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还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 。
解析: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须有过错,即无效合同所发生的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以当事人过错的轻重程度,作为划分责任的一种标准 。若当事人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若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则不论发生一方受有损失或者双方都受有损失的结果,均应适用过错相抵的原则,由双方根据自身过错的程度和性质,各自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
27. 无效合同的财产损失范围,应以实际损失为限,该实际损失不包括受偿方可得利益的损失 。
解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明确了“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即无效合同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 。该实际损失与有效合同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不同,有效合同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包括当事人可得利益的损失,但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并不包括当事人可得利益的损失 。
28. 确定无效合同当事人应承担的信赖利益赔偿责任时,不能参照合同约定来确定信赖利益的范围 。
解析:一方面,合同无效情况下,约定的违约金等条款自然无效,不得作为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依据 。另一方面,合同有效的情况下,约定的违约责任不以发生实际损失为必要,非违约方也无须举证证明遭受了实际损失 。而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一方请求另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必须要举证证明遭受了实际损失 。这也是为什么不能参照合同约定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因 。应予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款的约定进行折价补偿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而合同又无效的情况下,发包方占有建设工程构成不当得利,承包方参照有效合同请求支付的所谓工程款,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 。再如,继续性合同如租赁合同无效,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承租人如果没有交付租金的,其因占用租赁物所取得的利益也构成不当得利,可以参照有效合同处理 。在前述两种情况下,是在不当得利返还问题上参照有效合同处理,而非缔约过失责任参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 。
29. 合同无效导致的信赖利益损失只限于财产损失,不包括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 。
解析:信赖利益损失属于财产损失,不包括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 。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或者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提出请求,而不能基于缔约过失责任提出 。
30.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受害人所应获得的信赖利益的赔偿数额不应当超过合同有效且得到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所应获得的全部利益 。
解析: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在性质上是缔约过失赔偿,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和方法,因此,在损失赔偿的对象上,指向的是信赖利益损失 。信赖利益的构成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双方为缔约进行合理的接触,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行为产生信赖,一方由于信赖而支出一定的成本 。信赖利益的损害指被害人既存财产减少而受有损失 。这种损失限于直接损失,一般包括:因信赖对方邀约邀请或邀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等支出的合理费用;为缔约做各种准备时支出的合理费用;为谈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不包括因此而错失的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否则,信赖利益就可能会漫无边际,不当加重当事人的责任 。简言之,信赖利益的赔偿在原则上不能超出履行利益 。也即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受害人所应获得的信赖利益的赔偿数额不应超过合同有效且得到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所应获得的全部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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