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变新车”4S店承担“退一赔三”消费者获赔120万元( 二 )


时间推进至2018年5月 。黄女士在咨询律师后,来到镇江市检察院,申请检察机关依法对该案进行监督 。
19万现金买车?
检察官破解真伪缴款单之谜
镇江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
据一般社会认知,一辆新车完成投保、上临时牌照、注册导航系统等一系列手续,已是明确的销售行为,商家有义务向消费者告知这些情况 。办案检察官查阅资料发现,在上海等地的一些判例中,如商家向消费者隐瞒车辆曾经向外销售的行为,则构成欺诈 。从法律适用角度,黄女士的案子已经有了商榷余地,镇江市检察院向江苏省检察院提请抗诉 。
江苏省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第六检察部检察官文军翻阅案件材料,第一感觉是“蹊跷”:一般而言,消费购物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舒某身为普通消费者,未缴清购车尾款的情况下,精明的商家就肯为他办理投保等手续吗?
带着这样的疑问,文军调来厚厚的卷宗,把黄女士三年来历次诉讼情况捋了一遍,条分缕析,寻找突破案件的关键点 。文军与部门领导及同事进行讨论,检察官们的目光不约而同聚焦在2015年4月10日舒某的现金缴款单上 。“都什么年代了,还有人拿着19万元现金去买车 。这里面肯定有问题 。”
明确了调查方向,检察机关从2015年4月10日那张现金缴款单入手展开调查 。接到委托调查函,镇江市检察院承办人首先赶往汽贸公司开户行总行,银行工作人员告知,系统内查询不到该现金缴款单情况,郑重建议去开户行查询 。承办人又赶往开户行,没用多久,银行告知查询结果——该现金缴款单系伪造!
镇江市检察院迅速将结果告知江苏省检察院 。文军说:“很激动,没想到案子这么快就有了突破 。我们的预判很准确 。”这个结果说明,舒某在2015年4月10日当天根本没有用现金支付19万元购车款,汽贸公司向法庭提交假的现金缴款单,是为了掩盖真相 。
为还原案件事实,排除合理怀疑,文军等检察官在南京、镇江等地展开调查,逐笔查询舒某和汽贸公司账户流水情况,凑齐“拼图” 。经查,2015年4月8日,舒某曾向汽贸公司银行账户汇入19万元,这正是购车“尾款” 。也就是说,在4月8日当天,舒某与该汽贸公司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车辆已被交付舒某 。至于舒某为何闪电退货,只有舒某与汽贸公司才知晓个中端倪 。
在取得舒某2015年4月8日缴清尾款、汽贸公司伪造现金缴款单的关键证据后,江苏省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 。2020年4月,法院再审此案 。庭审中,汽贸公司对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无任何异议 。2020年6月,该案再审改判,黄女士获“退一赔三”共计120万余元 。
■检察官说法:
有理有据依法维权才是正途
近年来,汽车消费维权事件频发,如西安女研究生坐奔驰车引擎盖维权事件、湖南长沙女车主坐凯迪拉克轿车引擎盖维权等等 。现象背后,暴露出消费者面对强势商家“维权难”的普遍问题 。
镇江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承办人左玉娟:消费者购买汽车系大额消费,是否购车、购买哪款型号的车以及具体到购买哪辆车,均需在充分掌握信息基础上,慎重作出决定 。因此,商家理应将影响消费者购车决定的各类信息,如车辆是否为事故车、是否为“二手车”等情况,如实告知消费者 。此案中,妥善保留证据,是黄女士维权成功的关键 。黄女士夫妻在发现该车被舒某注册后,坚持不“刷”系统,让“舒某”留存在导航系统内五年之久,就是保留证据的重要做法 。
江苏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文军:消费者维权应坚持走法律途径,本案就是很好的参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汽贸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汽车作为动产,在交付时发生物权效力,舒某与汽贸公司的买卖合同在2015年4月8日履行完毕,汽车同日交付,待黄女士夫妇购买时,该车已是名副其实的“二手车”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汽贸公司隐瞒“二手车”事实,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欺诈 。法院改判撤销合同、退一赔三,符合法律规定 。
江苏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陆军: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监督案件的调查权 。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运用调查权取得关键证据并提出抗诉后,法院对汽贸公司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调查,认为该公司蓄意隐瞒案件事实,其行为涉及虚假陈述、伪造证据,应予严厉制裁 。最终,法院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决定,目前罚款已全部缴清 。
(正义网)
找采访人员、求报道、求帮助,各大应用市场下载“齐鲁壹点”APP或搜索微信小程序“壹点情报站”,全省600多位主流媒体采访人员在线等你来报料!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