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联保贷款是什么意思?农户联保贷款越多越好( 三 )


对于李月举报的担保贷款合同无效,以及银行优先处置担保人资产的问题,该银保监分局表示,由于法院已判决,若对法院判决及执行程序有异议,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
李月认为,银行存在采取欺骗手段获得担保人签字的行为 。采访人员咨询了北京某律所刑辩律师,他认为,重点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这一行为,签订合同时没有录音录像,从现有合同签字信息来看,无法认定银行用欺骗手段来获得担保人签字 。对于追偿顺序问题,该律师表示,本案中是连带保证责任,与一般保证责任不同,连带保证责任中的保证人和债务人都是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先向谁追偿都可以 。因此,本案中银行先向李泰山追偿没有问题 。
农户联保贷款诉讼频发 小组组建不规范、垒大户问题突出
李泰山的遭遇暴露出农户联保贷款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这一产品的初衷是通过小组联保,多人风险共担来减小风险,以解决农村金融覆盖率低、农户获取信贷资源难的问题 。中国从很早就开始有类似的尝试,宋朝王安石所推出的“青苗法”的一大发明就是联保制度,五户为一保(也有的地方是十户)联合来申请贷款 。
原银监会早在2004年就发布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成为农户联保贷款最主要的规范性文件 。在推广多年之后,因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农户联保贷款引发的诉讼激增 。采访人员查阅裁判文书网发现,与“农户联保贷款”有关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数量较多,牵涉到的既有大型银行的分支行,也有村镇银行和农信社,反映出的问题主要包括组内成员不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联保小组组建混乱、多人贷款一人使用等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曾于2012年发布《小额联保贷款制度研究》调研报告(下称“报告”) 。报告显示,吴江市邮储银行自2008年开始探索实施小额联保贷款制度,在短短3年内贷款数额急剧下降,贷款金额从2009年的3.56亿元降至2011年的1.13亿元,贷款人次从4758人降至490人,联保贷款面临逐步退出贷款制度舞台的境地 。与之相对应的是吴江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联保贷款纠纷的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2009年至2011年6月累计受理邮储银行金融借款纠纷220件 。这仅仅是一家基层法院受理的关于一家银行的借款纠纷案件的数量,推广至全国几千家法院、几千家银行,案件数量可想而知 。
联保小组成员不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较为常见的纠纷原因,其中部分是因为无钱偿还,部分是不认可连带责任 。2021年7月12日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一对夫妻与另外三人组成了联保小组向邮储银行黔西南州分行申请一项贷款,此后贷款发生逾期,银行诉至法院,一审判决该对夫妻偿还借款,其他三名成员对该夫妻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三人不服连带责任,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
还有案件关系到联保小组组建的问题 。一份2021年2月26日的二审判决书显示,一个五户联保小组向银行借款后,其中一户未能按期偿还本息,一审判决联保小组其他四户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四户提出上诉,称联保小组并非自愿组建,签合同时采取不碰面、不告知、只签字了事的形式自行编入五户联保,成员并未获得所有小组成员的同意,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各小组成员均认可合同中本人签字的真实性,不支持该上诉请求 。
另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多人贷款一人使用,李泰山一案中也存在这种情况,即只有一人需要资金,但其自身的贷款额度不够,便组成一个联保小组,让小组成员一同向银行借款,获得资金后实际只由这一人使用 。从过往案件来看,实际使用贷款者既有联保小组成员,也有组外人员 。一份2019年11月5日的判决书显示,五户联保小组向中行某支行贷款,但其中一户表示,实际并不是他使用贷款,而是小组外另一人,因此不愿还款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真实有效,收取贷款后由谁使用,不影响本案贷款合同的成立 。
前述报告也提出这一问题 。小额联保贷款制度对贷款金额有严格的限制,对于有一定的产业的借款人,贷款额度为10万元,若仅系普通养殖户,则贷款额度为5万 。现实中存在贷款数额无法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的情况,故他们说服亲属朋友与其组成联保小组,经银行审核后向每位联保小组成员发放贷款,贷款仅在小组成员的账户上过账就立即被需要资金的人员取走使用 。报告指出,这种操作模式引发的纠纷在吴江法院民二庭受理的案件中占20%左右 。由于贷款由一人使用,导致贷款风险增加,一旦贷款实际使用人的经济状况发生恶化,就会引发连环金融借款纠纷案件 。而被诉的借款人往往以并非借款实际使用人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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