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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臻偲”的蓝铜产品
而苏女士表示,“苗方清颜作为一家美容院,里面有几个品牌(的产品)非常正常,顾客可以选择……苗方在全国有那么多美容院,没有一家只卖苗方,百分之百的店都有两三个品牌,不然不能满足顾客的需求。”
苏女士说,她的门店有三个授权品牌,其中包括苗方和臻偲。
1月27日,红星新闻采访人员以顾客的身份在微信上加了苗方清颜锦绣路店的客服人员。她表示,他们店是直营店,“一切都由总部管控,统一全国售后。”而其他加盟店是私人老板开的,服务、效果、价格收费等,总部管控不了。
当采访人员表示想要购买蓝铜胜肽原液时,该客服人员发来了“臻偲”品牌的蓝铜产品,价格为1480元/套。她还表示,目前有优惠活动,买二赠一。
当采访人员询问为何不是苗方清颜的蓝铜产品时,该客服人员表示,“臻偲”的蓝铜成分和功效与苗方清颜的一模一样,“但苗方的价格更贵,1870元/套。”对于苗方清颜直营店是否可以卖其他品牌的产品,客服人员又表示,由于是直营店,所以她们售卖的产品以苗方为主,“但顾客有需求,(我们)也会把性价比更高的其它产品介绍给顾客。”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向苗方清颜总部(黑龙江苗方清颜科技有限公司)了解到,对于是否允许连锁店售卖其他品牌的产品,客服人员表示,苗方清颜的店面只经营苗方的产品,不建议使用其他品牌的产品,以免影响皮肤恢复效果。该客服人员还表示,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核实,规范店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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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方清颜总部客服的回复
〖各方说法〗
监管部门:
若双方协商不一致,消费者可走法律程序
而成都武侯区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在接到彭女士的投诉后,他们已介入调查。该工作人员称,上述美容店提供了“臻偲”产品的索票索据、供应方资质、质检报告,暂未发现该产品有违规行为。与此同时,美容店还向他们提供了黑龙江苗方清颜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证书。对于该连锁美容店能否出售其它品牌产品,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干预的法律依据。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建议消费者走法律程序。
而苗方清颜锦绣路店的负责人苏女士也表示,她所售卖的产品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在工商部门介入后,她同意部分退款,大约一万五,“退的是她没用的产品费用,如果她使用完了产品,脸好了又来退(全)款,也不合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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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进行协商
律师:
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 否则涉嫌违法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陈逢逢律师对此表示,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其中第一款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本案中,如果消费者与苗方清颜所述属实,即该门店属于苗方清颜的加盟店,售卖的“臻偲”的外包装与苗方清颜的外包装极其相似,并且价格也较贵,消费者有理由相信该门店售卖的该产品是苗方清颜的产品,该门店涉嫌实施了混淆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若该门店在售卖该“臻偲”产品时以虚假陈述、隐瞒实情等不正当手段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以为该“臻偲”产品就是苗方清颜的产品,或者在消费者已经误以为该“臻偲”产品就是苗方清颜的产品时,没有及时向消费者提供该臻偲产品的真实信息的,则涉嫌欺诈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曾林刚律师则认为,关于美容店是否存在欺诈应根据其最初给彭女士的介绍和陈述内容,尤其是双方的合同(包括口头合同)或美容方案等来进行综合认定。从目前看,双方核心分歧在于彭女士认为到苗方清颜美容店治疗,就应当使用苗方清颜产品,而美容店认为已经告知未用苗方清颜产品且彭女士已长期使用“臻偲”产品。若彭女士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美容店隐瞒情况、诱导消费,则主张欺诈难以成立。
【 美容店|冲着品牌花近6万祛痘,效果却不好?原来美容店用的是“高仿”产品 回应来了】如果彭女士在治疗之初与美容店签订了合同,并且合同对产品和效果进行了约定,那么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美容店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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