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阻却等因素致离异一方和子女难相见,探视权执行难题何解( 三 )


“探视权的行使应坚持审慎原则 。 为便于离婚后行使探视权 , 法官在审理阶段就要考量谁为孩子的抚养人 , 讲明抚养人配合对方探视的义务 , 提前打预防针;鉴于行使探视权更多涉及情感因素 , 可以尝试让双方手按民法典作相关宣誓 。 ”王惠兴说 。
李云飞则提出 , 审判阶段的法律文书主文必须明确 , 这有助于减少执行阶段当事人的矛盾冲突点 , 便于执行工作的开展 。 “对于探视权纠纷案件 , 审判阶段的法官由于对双方当事人比较了解 , 必要时可与执行法官共同参与执行 , 为妥善执行探视权纠纷案件提供契机 。 ”
为了更好地执行探视权 , 颜廷海建议:充分发挥联动执行机制 , 引入社会力量 , 从思想观念、法治教育等环节加强宣传 , 敦促当事人主动履行;充分发挥基层社区网格优势 , 建立社会组织参与配合执行的机制 , 比如发动村居社、妇联等 , 提供场地和人员 , 让当事人在放松的环境中坐下来谈事情 , 这对未成年人来说也会显得更有温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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