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吴亦凡的大瓜:法律上无罪,实际上有可能是个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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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吴亦凡的大瓜:法律上无罪,实际上有可能是个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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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吴亦凡的大瓜:法律上无罪,实际上有可能是个人渣

(1)
张三去嫖娼 , 与对方约定3000元一次;
张三说价格太低了 , 我给你5000元一次;
对方很高兴 , 满口答应;
最后嫖完了 , 对方一看 , 张三给了自己一沓冥币5000元 。
请问张三犯了什么罪?
张三可能既非强奸 , 也非使用假币 , 也非诈骗;
他只能接受嫖娼的治安处罚 。
【吴亦凡|吴亦凡的大瓜:法律上无罪,实际上有可能是个人渣】
法律有局限性和滞后性 , 法律不是万能的;
法律有边界 , 现实状况没有边界;
有些行为无法凭法律定性 , 但这不代表就无罪 。
(2)
2018年 , 陈昱霖将自己与吴秀波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公布于网络 , 并以此胁迫吴秀波;
先索要300万 , 之后索要800万 , 再索要300万 , 总计1400万人民币;
最后又索要3700万人民币;
吴秀波终于恼羞成怒 , 报警对方敲诈自己;
最终 , 陈昱霖被警方定性为敲诈勒索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不正当的婚外情关系而言 , 与张三嫖娼的区别在哪里呢?
一个可能是以情为主 , 捎带着要钱;另一个是以钱为主 , 捎带着可能有情;
一个对象稳定 , 一个对象不固定;
然而 , 本质上都是一样的;
都是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

然而法律不可能规定的如此详细 , 所以婚外情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游离于法律之外 , 似乎从未接受过法律审判;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
法律上不能证明有罪 , 也不一定就真无罪;
法律上不能证明有罪 , 道德上也有可能有罪 。
(3)
7月18日 , 一位叫都美竹的女性网友微博爆料 , 艺人吴亦凡以各种方式物色、诱惑 , 灌酒 , 哄骗年轻女性 , 其中大多数来自吴亦凡的女粉丝 , 与其发生关系;
受害者包括自己在内远超8人 , 其中有两人还是未成年女生 。
她已经分批退回50万元的所谓“封口费” , 手中握有能令对方坐牢十年的证据 , 并做好了走法律程序的准备 。

7月19日 , 吴亦凡发布声明 , 对这些指控进行了否认 。 工作室发声明称该女生造假 , 已报案 。
之后是多米诺骨牌倒塌 , 多家与吴亦凡合作的品牌方隐藏官宣吴亦凡代言的微博 , 多个品牌终止与吴亦凡合作 , 相关宣传内容也被删除 。
诱骗发生关系比不正当男女关系更严重;
说明双方并非你情我愿的 , 有一方是受了蒙骗的 。
灌酒迷奸的罪名肯定需要确凿证据 , 否则很难定性;
而这种证据讲究即时性 , 现场取证是最恰当的;
过了那个时间 , 过了那个场所 , 再去取证 , 难免有牵强之嫌;
所以犯罪啊 , 证据啊 , 受害者指证啊;
法律上不能证明有罪 , 也不一定就真无罪;
法律上不能证明有罪 , 道德上也有可能有罪 。

(4)
究竟女网友都美竹的爆料是真是假 , 是否捏造事实散布谣言?一时半会还无法出结论;
还需要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取证 , 通过人证物证 , 前后形成一套证据链 , 才好实锤定案 。
不过这位都美竹网友 , 即使一切都是实锤 , 手握能让对方坐牢十年的证据 , 也要反思为什么会遭遇这样一件大瓜?
一个年纪轻轻 , 刚摆脱未成年身份的小白 , 学表演出身的学生妹子;
还自称家里条件也并不差 , 每个月零花钱有十万;
也就是说 , 根本不会为了某人的臭钱而出卖自己的灵魂 。
那么 , 你在认识这个人和这个人关系越界之前 , 是否清楚的思考过自己在做什么?

你是仅仅只是喜欢这个人 , 受本能冲动驱使;
还是艳羡对方的帅 , 对方的名 , 对方的富 , 对方的才 , 亦或是这背后更复杂的不可言说的娱乐圈特有的一些生存技巧?
对方和你越界时 , 你肯定对方是为了什么才和你如此跨越男女界限?
喜欢你单纯 , 蠢萌 , 可爱的萌妹子一枚?
还是这背后不可言说的娱乐圈特有的生存法则?
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 , 也不会漏掉一个恶人;
但是 , 法律不是万能的 , 法律有局限性和滞后性 , 法律只是最低的道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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