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丈夫早已发微博预警“杀人”,湖南省湘乡市一女子等离婚判决时被丈夫杀害( 二 )


湖南省妇联对此事件高度关注 , 对受害妇女的遭遇深感痛心 , 对杀害妇女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谴责!我们坚决反对一切形式针对妇女的暴力侵害行为 , 坚决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罪犯 。 我们已派出基层妇联入户了解情况 , 妇联组织将立足职能 , 积极为受害妇女家庭提供帮助 , 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法学专家解析:防范分手暴力 , 加强家暴高危案件的筛查和及时处置
近年来 , 各地陆续发生了多起分手暴力导致的命案 , 死者基本上都是恋爱或者婚姻中的女性或者其亲属 , 加害人绝大多数是男友、丈夫或者前夫 。
所谓“分手暴力” , 是指恋爱、同居或者离婚期间 , 一方(多数情况下为女方)提出分手 , 另一方(绝大多数情况下为男方)不同意 , 一方以暴力方式迫使对方顺从自己意志的现象称为“分手暴力” 。
分手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一部分 , 起因不是一般的家庭矛盾和冲突 , 而是结束双方之间的恋爱或者婚姻关系 , 彻底分手这种两性关系中的大事 , 是控制与反控制、暴力与反暴力最后的“决战”和“摊牌” 。
对施暴者而言 , 失去对这段关系的控制 , 他的婚姻、家庭、子女、财产都将从掌控状态变成失控状态 , 施暴人可能因这段关系的结束变得一无所有 , 成为孤家寡人 。 正因如此 , 施暴者宣示权力、得不到便毁弃、同归于尽的绝望感最强烈 , 对受害人发动攻击的手段最为残忍 , 造成的后果也特别严重 。
本案中 , 女方就死于离婚诉讼期间 , 是典型的分手暴力受害者 。 家庭暴力研究者的共识是:分手时期是家暴最严重和双方的人身安全高度危险的时期 , 很多家暴引起的命案都发生在这一阶段 , 因此 , 司法机关、妇女权益保护组织和反家暴组织对分手暴力应当高度重视 , 干预手段也要果断、及时和体现强制性 。
作为长期研究家庭暴力的人 , 笔者对媒体及司法机关处理的分手暴力案例进行研究 , 发现很多分手暴力案件都有这样一些共同点:
第一 , 制造分手暴力的男性多数是人们口中的“渣男”:赌博、吸毒、酗酒、乱搞男女关系、家暴、好逸恶劳 , 一身恶习 。 本案中的谢某就是一个长期赌博、败光家产 , 还对妻子实施家暴的人 。 同时 , 这类人情绪管理能力差 , 生活自理能力差 , 寄生在家庭中 , 对家庭的物质供养和日常照顾依赖程度非常高 , 因此 , 他们有强烈的控制家庭成员和维系家庭完整的心理需求;
第二 , 多数案件案发前已经有长期家庭暴力行为存在 , 且在分手期间暴力行为升级 。 本案中 , 女方的丈夫就在微博中扬言:“这个人我必须杀了” , 在其他案件中 , 男方四处扬言要杀人、要烧房子、要同归于尽的也不在少数 , 显示出男方在分手期间 , 对将要失去这段两性关系的恼怒、不甘和一种“抓狂”的状态 。 甚至还有部分男性以残忍虐待子女、录视频发朋友圈等疯狂方式 , 试图逼迫女方放弃离婚念头 , 重新回归家庭;
第三 , 案发地区对家暴的社会宽容度较高 , 干预和救助机制不健全 。 面对暴力行为 , 受害人及其亲友要么试图自行解决 , 少有人报警 , 要么报警后 , 施暴人也得不到应有的惩治 , 警方的处理手段往往以解决家庭矛盾的常用手段 , 例如调解、批评教育、警告为主 , 少有采取行政拘留或者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等严厉措施应对 。 甚至在受害人呼救时 , 周围人也认为是两口子打架 , 无人施以援手 , 显示出部分地区民众对家暴的危害性认识还不充分 。 虽然反家暴法已经实施了五年 , 但是一些地区的反家暴专业人员和专门庇护机构仍旧匮乏 , 受害人单独面对暴力侵害 , 社会支持系统不健全 。
鉴于分手暴力后果的严重性 , 各地司法机关、妇女保护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对此给与足够的重视 , 对前来求助的处于分手暴力中的女性给予最大的关爱、保护与支持 , 保护她们的生命安全免受暴力伤害 。
以下几点建议供公安司法机关、妇联组织和反家庭暴力机构工作人员参考:
1、加强对分手暴力案件的危险性评估 。 家庭暴力案件危险性评估量表(又称“亲密伴侣暴力危险性评估量表” , 网上可以搜索到)能够比较准确地帮助工作人员判定来访者面临的家暴危险程度 。 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反家暴组织 , 对于报警或者来访求助人员首先应用专业量表进行测试 , 筛查出如果是高危案件 , 要优先给予处置 。
2、对高危案件要立即启动干预程序 , 以保护受害人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 。 无论哪个组织或者单位 , 对高危案件都要立即启动多机构合作的干预模式 , 对受害人说明其所处的危险状态 , 帮助受害人打消顾及家庭名誉、个人面子或者惧怕报复等顾忌 , 鼓励和陪伴受害人报警 , 由警方介入处理 。 对于经过劝说后仍不愿意报警的受害人 , 要询问她们对临时庇护的需求 , 有庇护需求的 , 必须联系民政部门给予临时庇护 。 对于坚持回家的受害人 , 受访单位要及时联系其家人和所在社区基层组织 , 保护好受害人安全 , 对该高危家庭给予密切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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