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京|吴京起诉\战狼\!法院判了

吴京|吴京起诉\战狼\!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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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京|吴京起诉\战狼\!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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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 , 引发关注 。
据了解 , 就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战狼公司”)与吴京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战狼公司赔偿吴京经济损失34万元、公证费2000元 , 合计34.2万元;
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撤除、销毁含有吴京肖像和姓名的产品和宣传品;
在其经营的网店首页显著位置 , 连续七天刊登声明向吴京赔礼道歉 。
吴京助力战狼品牌?
法院:著作权与肖像权不冲突
判决书显示 , 战狼公司未经吴京许可 , 将其肖像用于槟榔外包装 , 并标注“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等字样 。 各地经销商还在短视频平台 , 发布相关广告 。
2020年6月 , 吴京发现这一行为后认为 , 战狼公司侵害吴京肖像权、姓名权 , 遂将其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
吴京方的诉求为:战狼公司①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销毁相关产品包装及宣传广告;②登报赔礼道歉;③赔偿总计112万元(经济损失100万元 , 精神抚慰金10万元 , 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
战狼公司则辩称:①吴京并不享有涉案《杀破狼》剧照的权利;②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具有涉案作品的合法版权 , 战狼公司与获得授权的广州白月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 。 即便构成侵权 , 相关责任应由这两家公司承担;③被告仅使用海报、剧照不能让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为被告产品的代言人 。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 , 战狼公司使用的图片系吴京的个人照 , 照片展示了吴京面部正面形象 , 具有高度识别性 , 战狼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吴京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 。 且吴京作为知名演员 , 其肖像、姓名具有一定商业价值 。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 法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 但被告不服 , 提起上诉 。
值得注意的是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提及 , 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 。 肖像的载体包括剧照 , “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种呈现方式” 。 战狼公司主张其获得了电影《杀破狼》部分著作权利 , 但提供的相关合同不足以证实 , 涉案产品取得使用吴京肖像、姓名的授权同意 。 最终 , 法院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吴京多次因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上诉
在裁判文书网上 , 多家企业因侵害肖像权、姓名权与吴京产生过纠纷 。 其中不乏商家突出剧照中的“吴京” , 来营销获利的案例 。
近年来 , 在吴京对战狼(北京)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青岛星缘啤酒有限公司、南京奢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浩川雅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中 , 法院分别判决被告赔偿61.3万元、30.3万元、30.3万元和30.1万元 。
【吴京|吴京起诉\战狼\!法院判了】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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