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高的鱼|化妆品还乱贴标签?No!这个征求意见稿有要求……( 三 )


第十二条(化妆品全成分标注要求)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 并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 , 并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 。
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 , 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进行标注 , 可不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 。
化妆品成分应当使用化妆品原料尺度中文名称进行标注 。 以复配或混合原料形式进行配方填报的 , 应当以其中每个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为判别是否为微量成分的依据 。
第十三条(净含量标注要求)化妆品的净含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 , 并在销售包装展示面上标注 。
第十四条(使用期限标注要求)产品使用期限应当按下列方式之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及直接接触内容物的产品包装容器上标注:
(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 生产日期应当使用汉字或阿拉伯数字 , 以四位数年份、二位数月份和二位数日期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标识;
(二)出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 标识规则同生产日期 , 也可按四位数年份和二位数月份的顺序排列标识 。 出产批号标识规则可由出产企业自行划定 。 出产批号不包含生产日期信息的 , 企业应当制定同一的出产批号与生产日期的联系关系规则备查;
(三)生产日期和开盖后使用期限 。 采用此方式进行标注的产品保质期应当不少于36个月 。
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独立包装产品时 , 每个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标注使用期限 , 销售包装的使用期限应当按其中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进行标注 。
第十五条(使用方法标注要求)为保证消费者准确使用 , 需要标注产品使用方法的 , 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进行标注 。
因为销售包装的大小或体积原因 , 难以在其可视面标注全部使用方法相关信息的 , 可通过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指引信息 , 在内置仿单中具体列明 。
第十六条(安全警示用语标注要求)存在下列几种情形的 , 应当以“留意”或“警告”作为引导语 , 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标注安全警示用语: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对化妆品限用组分、准用组分有警示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对合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化妆品要求标注的相关注意事项的;
(三)指甲油、卸甲液、指甲硬化剂、压力灌装溶胶等易燃性化妆品应当标注“留意防火防爆”的安全警示用语;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划定其他应当标注安全警示用语、使用方法或储存前提的 。
第十七条(小规格包装标注要求)化妆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产品 , 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上标注产品名称、注册人或存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 , 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还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和使用期限,其他应当标注的标签信息可以标注在内置仿单或电子标签中 。
以电子标签形式进行标注的 , 应当在其图码下方标注“电子标签”字样 , 并通过智能手机等常规设备即可扫码识别 。
第十八条(立异用语)化妆品标签中使用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导致消费者不易理解 , 但不属于禁止标注内容的立异用语的 , 应当在相邻位置对其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
第十九条(功效宣称依据)化妆品标签中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 化妆品功效宣称科学依据包括相关研究数据、功效评价资料或文献资料 。 研究数据的来源包括人体试验、体外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以及其他科学研究试验 。
化妆品标签中宣称原料功效的 , 应当与该原料在产品配方中的使用目的相符 , 且该原料在产品配方中的添加量应当不低于使产品达到所宣称功效的有效量 。
产品功效宣称评价应当根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分宣布的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开展 。 产品的功效宣称经由具有化妆品人体安全与功效相应资质认定的检修机构进行人体功效评价试验 , 且试验结果以为客观有效的 , 可以在产品标签上标注该功效“已经过评价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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