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ST网力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实控人刘光等3人收警示函( 二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 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 , 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 ,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刘光、赵永军、张新跃)
〔2020〕146号
关于对刘光、赵永军、张新跃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刘光、赵永军、张新跃:
经查 ,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对《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部分收入确认以及已计提但未发生的售后维护费用及奖金进行了调整 , 对相关财务报表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 , 《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
《201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为2019年8月30日 , 《2019年三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为2019年10月29日 , 时任董事长刘光、时任总经理赵永军、《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三季度报告》主管会计负责人张新跃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 应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 现对刘光、赵永军、张新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报告|ST网力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实控人刘光等3人收警示函】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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