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不是可以放弃对己有利的管辖约定

以合同约定为准,由于合同约定是原告住所地,如果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话,就应当按照合同为准,应当到原告住所地起诉,被告住所地法院无管辖权。
■网友的回复
1、管辖约定的意义不仅仅在于节约脚程,还包括地方政策、人事关系等许多内容,并且不应要求立案法官对管辖约定之利害关系作实质审查,因此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不宜简单理解为“原告纯获利益的合同”。2、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应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却未对答辩期后提管辖异议的效力明确予以否定,另一方面法律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3、民诉法已于2012年修订,题主所列第38条已腾挪至第127条第一款。4、相应规定可以参见2012版民诉法第13、34、36、127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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