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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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

本文标题: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的各项措施,依法加强防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中全市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全市人员必须依法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社区(村)或所属企事业单位如实报告,主动配合完成健康申报、健康检查和不少于14天的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1. 近两周内,有湖北省、浙江省温州市和其他疫情重点地区(具体地区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相关人员管控工作的操作口径》)停留、旅行、居住史的;
2. 近两周内,曾接触过来自湖北省、浙江省温州市和其他疫情重点地区人员的;
3. 近两周内,曾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共同乘坐同一密闭型公共交通工具的(包括但不限于飞机、火车、大巴、客轮、地铁、出租车等);
4. 身边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确诊病人,或有多名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
5. 有其他可疑情形的。
对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者拒绝执行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返锡人员在火车站、机场、交通道口、港口等场所必须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主动登记相关信息和接受流行病学调查、隔离医学观察等疫情防控管理措施。
1. 湖北省及浙江省温州市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来锡;确需进入我市的,主动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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