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躲避计划生育锤杀3名乡干部 判决书披露详细案情( 二 )

  淮北中院认为,被告人王昌胜因对计生干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不满,持铁锤砸击计生干部,致三人死亡,一人受伤,情节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昌胜持铁锤多次砸击他人要害部位,且不计后果,其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不具有杀人故意的辩解理由显然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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