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骚扰别人吃饭还大打出手 结果摔成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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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骚扰别人吃饭还大打出手 结果摔成伤残

本文标题:男子骚扰别人吃饭还大打出手 结果摔成伤残

买了收割机爬梯后,嫌爬梯质量差要求再次更换,男子赶到卖给他爬梯的机械公司,和公司职工马某发生冲突,在公司饭堂大打出手,导致自己摔成伤残。12月9日,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近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文书的送达,这起健康权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公司职工马某赔偿受害人刘某各项损失的20%,计59374.46元。

据介绍,2013年,刘某向某机械公司职工马某购买收割机爬梯。刘某曾两次因爬梯出现弯断现象,要求马某与机械公司免费更换,机械公司随后按其要求更换。2018年8月31日上午,刘某开车来到机械公司,找到马某,要求再次免费更换爬梯。

马某表示,刘某所购的爬梯已经过了三包期,而且机械公司已经不生产这种爬梯了,不好更换,只能购买。双方因价格问题,协商不成。在那之后,刘某就一直紧跟着马某要求更换。中午十一点半左右,马某邀请刘某一起去食堂吃饭,表示先吃饭,吃晚饭再商量。

在马某盛饭时,遭到刘某多次阻止。马某又一次试图打饭时,刘某继续跟着站在其右后方,抢夺其饭勺,马某把右胳膊往后一甩,刘某摔倒跌坐在地。刘某跌倒后无法站立,便拨打110,公安机关出警处理。

刘某被送至医院检查,医学鉴定意见为,因外伤致左股骨颈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随后,刘某将马某告上法庭,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经核算,刘某各项损失合计288872.28元,其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发生纠纷后,刘某未能理性思考,通过恰当的方式解决纠纷,而是采取紧盯、紧跟马某的手段。在马某邀请其一起吃饭的情况下,刘某不仅不接受好意,还采用阻挠马某吃饭的方式处理问题,应当对其行为可能激怒马某有所预见,但其仍放任自己行为导致本起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马某在吃饭时遭到刘某阻挠,未能冷静处置,而是采用挥甩的方式,方式欠妥,其主观上虽不具有致使刘某受伤的故意,但增加了不安全因素,其行为过当导致刘某受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在本起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综合认定刘某承担自身损失的80%,马某承担刘某损失的20%。最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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