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KTV摔骨折,家属索赔7千元 店长:赔偿1万元充值卡

江苏龙网:

  

上个月 , 南京市民张先生在KTV和朋友唱歌时 , 从台阶上一脚踏空 , 摔倒在地 , 导致骨折 。 由此产生的上万元手术费 , 该由谁来负责呢?

  张先生住在南京南瑞路的东柏果园小区 。 现在距离他摔伤已经过去一个多月了 , 采访人员去了趟张先生的家里 。 目前 , 张先生依旧卧床休息 , 还不能下床 。

  事情还得从10月14号说起 。 当天下午 , 张先生和六七个朋友一起来到南京湖南路的一家KTV唱歌 , 三点半钟左右 , 意外发生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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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 , 张先生要去上厕所 , 因为KTV里光线昏暗 , 张先生一脚踏空 , 从台阶上跌下来了 。

  张先生一下子摔倒在包间爬不起来 , 经医生诊断 , 张先生右股骨颈骨折 , 经过手术后出院休养 。 期间 , 张先生的家人和朋友多次找到KTV , 要求协商解决医药费 , 但是对方表示 , 最好走法律程序 。

  张先生摔伤的地方 , 是位于南京湖南路的一家KTV 。 KTV的工作人员表示 , 他们的负责人每天晚上八点才会到店里来 , 现在联系不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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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张先生家人和朋友的带领下 , 采访人员和律师一起走进了张先生他们当时唱歌的包间 , 发现在沙发区下方的确有一个6厘米高的台阶 。 店方在台阶旁贴有小心台阶的警示 , 并在台阶上贴了反光条 。 据张先生的朋友说 , 当时他们从进入包间到意外发生 , 室内的灯光一直很暗 , 导致大家根本没有注意到脚下的台阶 。 他们认为 , 对于张先生的摔伤 , KTV应当承担责任 。

  对此 , 律师表示 , 要双方举证 , 才能确定各自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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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王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 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 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就本次事件来说 , 消费者主张赔偿 , 就要证明kTV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 并对其造成损害后果;KTV则应该对其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举证 。 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 ,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诉至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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