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版权问题,音乐类节目真该上上心了( 二 )

2、取得授权的“常规操作”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 , 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权等一系列的权利 , 一首音乐作品的诞生 , 同时伴随着这些权利产生 。 一档综艺节目制作方如果要使用这首歌 , 要获得词曲著作权授权;为使表演者有权进行演唱 , 需获得表演权许可;为了修改和改编的需要 , 还需获得修改权和改编权许可 。

对于目前市场上的音乐作品来说 , 其版权多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版权代理公司或词曲创作者个人手中 。

关于版权问题,音乐类节目真该上上心了

以《乐队的夏天》中翻唱的歌曲在视频画面上细致而专业的歌曲版权信息为例 , 节目中改编歌曲的授权均是一家版权公司(街声)用8个月的时间协助《乐队的夏天》节目组陆续取得的 。 并且因为节目组在设计赛制时 , 希望让乐队有更大的发挥空间 , 因此街声版权部前前后后联系了几十家版权公司 , 咨询了几百首歌曲的版权状况 。

先来厘清几个概念:

OC是Original Composer , 原曲作者;OA是Original Author , 原词作者;OP是Original Publisher , 原词曲版权公司;SP是Sub Publisher , 是OP在各地区的词曲版权代理公司 。 (PS:OP在非自己经营的地区没有设立分公司时 , 会选择委托该地区的SP代理版权管理业务)

关于版权问题,音乐类节目真该上上心了

首先要明确音乐作品在节目中的使用方式 , 如果涉及对歌词或旋律上的改动 , 原词曲作者或版权代理公司可以依据改编的方式决定是否同意许可改编权(也就是说可能会有有钱也买不到的情况);如果该节目要在网络渠道上传播 , 还要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 。

另外一种情况 , 对于很多音乐综艺节目来说 , 如果仅是使用某件音乐作品 , 可以向音著协申请授权 , 向音著协支付版权费、获取许可后进行使用 。

音著协是专门维护词曲作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 很多词曲创作人都是音著协的会员 , 其作品也委托音著协管理(也有创作者虽是音著协的会员 , 但曾就部分作品向音著协写过书面说明 , 要求得到本人许可才能授权) 。

音著协目前有两种权利的代理:一种是真正的词曲权利人委托音著协进行版权代理的工作 , 这种就包含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还有一种是音著协的“法定”职能 , 就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力 , 使用者可能无处支付版权费 , 所以音著协作为官方组织承担起了貌似“无主物”的收款代保管功能 。

但需要注意的是 , 如果仅仅是在节目中使用这首歌曲 , 是适用法定许可的;如果需要改编、在网络上播出等等情况 , 法定许可是不包含改编权、信网权等一系列权利的 , 仍然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

对于国内音乐节目频频“踩雷”的现象 , 归根究底 , 还是要提高版权保护的意识 。 在互联网时代 , 要想找到著作权人或者作品的版权代理公司 , 想来并不算件难事 。 此外 , 也可充分发挥音著协的“中介”作用 。 只有做到“有规有矩” , 尊重原创、尊重版权 , 才能催生出更多优秀的音乐作品 , 方可推动独立音乐产业走上一片坦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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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宵夜 金子

编辑丨桦语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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