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字号瑞蚨祥赔了苏州企业10万元 只因这两张图( 二 )

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为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对于被告所辩称的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意见,本案中,在形式上,被告所售产品具备有正当的进货渠道的要求。但法官提出,被告是否对其所进产品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

承办法官认为,被告进货的对象某服饰公司并非相应产品的权利主体,而是受托加工方,且相应产品为库存品或瑕疵品,被告对此也应知晓,因此相较于其他正常产品,被告应对该批货物尽到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包括是否有涉及库存品或瑕疵品的处理约定、是否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侵权。

从案涉情况来看,被告未能进行上述方面的审查注意,存在过失,因此不能认定被告所销售的复制品具有合法来源,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向公众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火烈鸟》、《灯笼》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于是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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