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新买宝马是二手 法院判销售公司3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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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市民新买宝马是二手 法院判销售公司3倍赔
苏州市民李女士买了一辆宝马越野车,在一次做保养时意外发现竟是二手车,李女士与汽车销售商协商不成,将其告上法院。近日,苏州吴中法院审理了此案,李女士最终获得3倍购车款的赔偿,金额为139.8万元。
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2016年6月,李女士在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买了一辆进口的宝马越野车,车辆含税价46.6万元。销售商向李女士开具了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发票显示销货单位为长春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并加盖了公司发票专用章。2017年9月,李女士在做汽车保养时,4S店工作人员告诉李女士,她买的宝马车里程表数在车辆交付前已被人为清零调校过,因该车是进口车,仪器精密,人为调整里程表很容易出现故障。此时李女士注意到机动车在原地不动情况下,每次启动后再熄火,里程表的里程数均增加5公里。
李女士认为销售商隐瞒车辆真实车况,构成欺诈。经查,某汽车贸易公司为一人公司,王姓经理为公司股东,完成销售后该公司为逃避责任成了“甩手掌柜”。因无从协商,李女士无奈之下将销售商诉至法院,要求销售商、长春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3倍赔偿责任。
在法院审理中,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与王姓经理未作答辩,而长春某汽车销售公司则辩称,从未向李女士销售涉案机动车,李女士所持的增值税发票有诸多明显错误,属伪造,并提供经税务部门认证的与李女士所持编号相同的增值税发票,认为其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另经查明,涉案车辆在李女士购买前在山东烟台有过一次出售记录,且有维修记录(小型维修),在李女士购车后并没有关于里程表的维修记录,李女士手中的增值税发票确实是伪造。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可以认定李女士购买的涉案机动车为调表车、二手车以及有维修记录的事实,销售商的行为构成欺诈。李女士主张销售商支付3倍赔偿金139.8万元,法院予以支持。李女士所持的增值税发票系伪造,并无证据证实与长春某汽车销售公司存在交易,要求该公司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王姓经理作为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一人公司的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李女士主张王姓经理对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支付赔偿金139.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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