蟒蛇“越狱”吓坏邻居 乱养宠物要吃官司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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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蟒蛇“越狱”吓坏邻居 乱养宠物要吃官司哦
8月26日,姑苏法院对张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张某怎么也不会想到,一个兴趣爱好竟然将自己送上了法庭。张某是个不折不扣的动物爱好者,一次在社交软件上发现有人饲养蟒蛇,出于好奇就主动联系了博主并购买了一条小蟒蛇。这一养就是几年,几十厘米的小蟒蛇长成了一两米的大家伙。某日,张某因外出便将这个蟒蛇寄养在朋友家中。不料,这个家伙一点也不老实,竟然“逃跑”了。吓坏了的朋友只能求助于民警,周围的邻居也都处于惶恐之中。幸好,民警接到报警后及时将这条蟒蛇“捉拿归案”。
经鉴定,该蟒蛇为蟒Python molurus,已被列入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农业部第1号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目前,该蟒蛇已送至南京红山森林动物园野生动物救助中心,而张某则因为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送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蟒蛇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本案整体情况,姑苏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所谓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从本案张某的行为不难发现,喜爱不一定要拥有,也不是所有你喜欢的小动物都可以成为被饲养的宠物,被法律明文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如长臂猿、蟒、四爪陆龟、中华秋沙鸭、海南山鹧鸪、孔雀雉、猕猴、小熊猫、鹤嘴翠鸟等等,都不能随意购买、运输、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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