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双方解除合同 中介起诉索要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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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房屋买卖双方解除合同 中介起诉索要4万元
在进行二手房买卖的时候,很多人会选择房屋中介来协调诸多事宜,房屋买卖结束后,中介也能拿到一笔可观的中介费用。然而,当中介忙了一圈后,买卖双方却解除了买卖合同,此时中介该如何收取费用呢?近日,镇江句容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法院介绍,某中介机构向句容法院起诉称,买方葛某、卖房施某在该中介办理房屋买卖,并于今年1月7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房屋总价款295万元。半月后,该中介又为双方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网签,并多次协助双方联系办理银行贷款事宜。
事情看似进行得很顺利,然而不久后中介接到电话得知,施某的房屋不卖了,双方也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中介认为,双方定是为了不支付中介费用而私下联系,于是在多次追讨中介费用无果后,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葛某、施某支付4万余元中介费用。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施某与葛某辩称,该中介公司所称并不属实。虽然二人在该中介的居间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但根据约定,居间义务不仅仅是促成买卖双方达成合意,还包括协助办理银行贷款、过户等一系列手续。在办理银行贷款时因葛某的银行流水达不到银行的要求,银行不同意贷款致使交易无法完成。且二人在签订合同时已要求在合同内加上一条 “征信原因由乙方负责承担违约责任,如银行不能贷款双方不算违约,退还定金”,并将可能办理不了贷款的情况向中介说明。后葛某的贷款确实无法办理,买卖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解除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因中介没有完成居间义务,且涉案的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均已经解除,不应支付中介费用。
句容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经该中介居间,施某与葛某就涉案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二人理应支付报酬。但在签订协议前,葛某已就个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说明,买卖双方也就不能取得贷款的后果进行了约定。该中介机构经营者巫某亲笔书写了备注内容“征信原因由乙方负责承担违约责任,如银行不能贷款双方不算违约,退还定金”,据此可知该中介机构对葛某可能无法取得贷款的情况是可预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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