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一老人在养老院内病发死亡 院方无错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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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一老人在养老院内病发死亡 院方无错不担责

本文标题:张家港一老人在养老院内病发死亡 院方无错不担责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养老院内发病亡 院方无错不担责)

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2008年8月,常某入住某老年公寓,护理等级评估为三级(自理),即可随时独自外出活动。2018年9月17日5点30分,老年公寓护工进入常某房间送开水时发现其趴在床边地上,呼叫无反应后即通知相关负责人员,负责人拨打120急救并通知常某儿子黄某。经120急救医生到场后检查,发现常某已死亡,推定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黄某认为,母亲在死亡前并未患有严重疾病,也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现突然死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某老年公寓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常某去世前是按照自理老人标准居住,护理要求较低,双方并未就其个案护理标准、健康计划作出相应的约定,且常某入住后并未因心脏病而入院治疗。鉴于事实情况,不能认定系老年公寓的不作为、作为不当或存在其他过错行为而导致常某的死亡。原告黄某要求被告某老年公寓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请。

【法官点评】本案中,常某入住老年公寓时评估的护理标准为三级,属于完全可自理老人护理标准,入住期间也未因心脏病而住院就医。常某死亡的时间为早上4时20分,且死亡原因为突发急性心肌梗死,要求老年公寓提供24小时或不间断的看护、巡视服务难免苛责,也不利于公益养老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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