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驾致好友身亡 死者家属起诉被撞车辆所属公司( 二 )

  赵某在事后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实际赔偿吴某家属共计14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吴某的家属在该案的民事部分未要求赵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将货车司机韩某、被撞货车的挂车所属运输公司及货车挂靠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2338.44元。

  被撞车辆所属公司被法院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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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书显示,涉案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黑龙江亨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公司),系车主刘某挂靠在该公司。此外,事故半挂牵引车的挂车驶证登记车主为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谊伟业)。

  广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中被撞货车的挂车部分存在后部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缺陷,且该缺陷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嘉谊伟业对吴某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吴某无责任,但吴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前与赵某共同饮酒,在明知赵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仍乘坐赵某驾驶的车辆,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此外,广饶县人民法院还认为,事故发生时,半挂牵引车司机韩某系在从事雇佣工作的过程中对吴某造成了损害,后果应由雇佣人刘某承担,而刘某将事故车辆挂靠在亨通公司,故亨通公司应负连带责任。

  广饶县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亨通公司及嘉谊伟业各赔偿吴某家属10573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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