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规定为受陷害干部澄清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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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规定为受陷害干部澄清正名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日前,安徽省纪委办公厅印发《为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干部澄清正名若干规定(试行)》,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激情。

  《规定》指出,对省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以及省纪委监委管理的纪检监察干部,经核实确属诬告陷害、错告误告行为,且给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事项,包括在换届选举、选拔任用等可能受到影响,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影响,经核实已有明确结论仍受到反复举报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澄清正名。

  对经核实认定的诬告陷害人,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得的不当利益,应当建议依法予以取消、撤销、收缴或者宣布无效。对典型的诬告陷害案件,视情在媒体公开曝光。

  安徽省纪委有关负责同志在接受《安徽日报》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实施澄清正名只是表明这名党员干部在被反映的某些具体事项上没有问题,而不是对干部本人进行背书。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此次出台的规定对象是安徽的省管干部,而在安徽省纪委出台此规定之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安徽省内多地也出台了类似的规定。

  安徽纪检监察网4月28日刊文,宣城市宣州区纪委监委研究出台了《宣城市宣州区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调查处置工作办法(试行)》。明确处理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统一按照核查、认定、处理、澄清四个步骤进行。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将及时澄清事实、还以清白,消除负面影响;对存有诬告陷害行为的信访举报人,将依据情节轻重及主体身份,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或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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