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购房购车 分手怎麽办( 五 )

  但李婷称 , 该房屋登记在她个人的名下 , 属个人财产 , 周洋无权分割;且周洋所付购房款是对她的赠与 , 双方之间没有共同财产 。

  庭审中 , 两人均表示购房打算用作婚房 , 但之後由於感情原因分手 , 房屋一直由李婷居住 。 法院认为 , 二人恋爱期间共同出资并以李某名义购房 , 是具有婚意的共同购置财产的行为 。 现双方未能结婚 , 并结束恋爱关系 , 购房目的已无法实现 。 虽然产权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 , 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 最终 , 法院判决该房屋由二人按份共有 , 双方各占50%产权 , 李婷协助周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法官提示:恋爱期间共同购房等视为共同财产

  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 胡美青认为 , 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房、车及家具等 , 应视为共同财产 。 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 , 对共有财产的分割 , 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 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出资额、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因素予以处理 。 为了避免将来出现纠纷 , 恋爱期间共同买房要慎重 , 可以事先签订出资协议 , 约定一下各自所占份额 , 同时也要对房子的出资情况如银行转账记录、交款凭证等相关证据做好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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