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院:用人单位不给休年假就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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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江苏省高院:用人单位不给休年假就给钱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计算。
为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正确审理年休假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予支持。
意见提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计算,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应休假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包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不包含加班工资。
同时,若是劳动者因未休年休假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差额系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的法定补偿责任,该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确定,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在此之前,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则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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