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女生啦啦操练习中受伤 学校赔了7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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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南京一女生啦啦操练习中受伤 学校赔了7万多
现代快报讯(采访人员 邓雯婷)女孩璐璐是南京某学校的学生,也是校啦啦操表演队队员。在一次练习中,因负责托举的队员配合失误,导致璐璐跌落,受伤严重。璐璐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10万余元,而学校认为璐璐也有责任。近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一案件。
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1999年出生的璐璐是南京某学校的学生,她和其他一些同学被学校选中参加啦啦操比赛。2017年4月16日中午,璐璐及其他队员在体育场馆练习托举动作,璐璐被托举后,负责接落的队员配合中出现失误导致她跌落受伤。事发后,璐璐被学校老师送到医院治疗,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枕部硬膜外血肿,右侧枕骨骨折等。璐璐和学校确认,所有医疗费用均由学校支付。
2017年6月23日,璐璐的母亲报警称女儿在学校参加表演时受伤,学校一直没有解决。民警出警后做登记备案处理。璐璐在起诉前委托鉴定所对她颅脑损伤程度以及护理期限和营养期限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璐璐颅脑损伤所致轻度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限和营养期限均以伤后90日为宜。
就各方过错,法院认为,首先是璐璐本人是否有错。璐璐虽有多年参赛经验,但在她完成被托举后,对自身安全丧失控制,她无法通过自身行为保证自己不受伤害或避免伤害后果的发生。而学校认为璐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训练项目熟悉,她跌落并受伤,自身具有过错的意见,显然过于严苛,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其他队员,法院认为,团队成员具有过错,因璐璐明确表示不追究其他队员的责任,学校也无法提供其他队员的确切姓名,故其他队员的责任,本案中不予处理。
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法院认为,学校作为活动的举办方和组织者,完全有能力预见和评估该托举动作的危险性,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和意外发生。学校目前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学校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学校事后的积极救助行为,并不能免除其作为活动组织者应承担的其他安全保障义务。学校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其过错,综合全案事实,应对璐璐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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